2025年10月17日

制度文化

深圳实验学校章程

序  言

 深圳实验学校创建于1985年5月3日,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由政府举办的首所公办学校,系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广东省首批一级学校,所属高中部系广东省首批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深圳实验学校是深圳市第一所实行基础教育全学段相互衔接、一体化管理的大型实验性、示范性公办学校。2003年9月3日,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深圳实验教育集团,成为深圳市首个独立法人公办教育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实验学校,英文全称为SHENZHEN EXPERIMENTAL SCHOOL。

第四条  学校住所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六路4号。

总    部: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六路6号。

高中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发路99号。

光明部: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768号。

中学部: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六路4号。

初中部: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七路2号。

坂田部:深圳市龙岗区龙颈坳路98-99号。

小学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6号。

第五条  学校为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深圳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十二年制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宗旨是实施高中学历教育和初中、小学义务教育及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是:高中学历、初中学历教育·小学学历教育·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办一所高度现代化、适度规模化的集团化学校,恪守立德树人原则,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学生成长为具有爱国情怀、国家意识、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坚实基础,把深圳实验教育集团建设成为具有示范性影响力、国内领先、海外知名的教育集团。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如下:

学校精神——团结奋斗开拓前进不断进取永不满足

价值追求——深圳实验师生应有努力成为中华民族脊梁的追求

育人宗旨——人格是最高学位

育人目标——人格健全、学业进步、特长明显、和谐发展

办学主张——“四大高地”建设:精神文化高地、素质教育高地、课程建设高地、社会影响力高地。

办学主张——“五个示范”引领:示以爱国主义教育为基础的健全人格教育之范;示素质教育之范;示新时代中国立德树人“四有”好老师之范;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发展之范;示中国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名校改薄文化先行之范。

办学方略——发展才是道理;课堂才是阵地;学生才是中心;服务才有尊严;合作才能共赢。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励精图治,校风是严格、勤奋、团结、文明,教风是敬业、创新、严谨、精深,学风是尊师、刻苦、活泼、求实。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5月3日。学校校歌是《实验之路春常在》。学校校刊为《实验路》。学校四大文化品牌活动是: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社会实践活动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深圳实验学校委员会(下文简称“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校党委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校党委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二条  校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校党委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履行职责。

校党委委员职数共9名,其中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

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校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七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学校人才规划等重要事项;

5.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6.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7.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8.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学校党委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教职工队伍建设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7.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8.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教学活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评聘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学校评聘委员会由具有三年以上高级教师资格或者一年以上正高级教师资格的教师代表、学校管理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学校党委从学校评聘委员会评委库中按评委人数的3倍遴选相应专任教师、校外专家和管理人员,提交学校(学部)教师大会无记名差额投票,并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当年学校评聘委员会名单。学校评聘委员会依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中国少年先锋队大队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学校设置34个内设机构,具体包括集团行政办公室、集团党务办公室、集团教育教学部、集团后勤管理部、集团综合事务管理办公室以及各学部办公室、教务处、教育科研处、学生处、总务处等,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委员会。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应当听取师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师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师生申请听证或学校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教育局是学校的举办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建学校管理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名或任免学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学校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四)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行;

(五)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事项;

(六)对学校绩效考核、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管;

(七)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学校终止时,负责指导学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教育局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开展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小学和初中学段,每学期学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生成长手册;高中学段,每学期学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实施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健全人格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课程开发工作。校本课程要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加强课程实施评估、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二节其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一)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进行竞聘上岗和管理。

(二)学校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或工资、续订劳动合同、评优、评先等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劳动合同、校规、校纪者予以相应惩处。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评聘、进修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考察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受理教职工申诉。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长办公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具体包括:

(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办法。

学校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如若依法取得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依法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

(五)学校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不与招生入学挂钩。捐赠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实行的统一的会计制度,配齐财务、会计人员,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制度,在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内容。

(三)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等税务机关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在税法和财务制度下进行经济监督,依法纳税,完善校内监督体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教育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教育事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违规宣传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教育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研究,校党委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决议通过,并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学校章程修改后,须同时向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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